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4-27 15:0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优化就医体验, 发挥政策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医 疗资源分布、就医特点等因素, 分类指导不同区域、不同层级 医疗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操作流程,确保规范预交金管理 政策措施有效落地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不断提升患者看病就医体验,有效减轻群众 交纳预交金负担,切实做到群众有感,稳妥有序。

第三条  预交金包括门诊预交金和住院预交金。

门诊预交金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 内容时(如未开具医嘱),就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 且 没有开具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

住院预交金指住院患者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用 于支付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 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其他非公立医疗 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门诊预交金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优化支付流程,升级院内信息系统,采取诊间结算、医保直接结算、随手付(二维码)、移动支付 等方式,保障患者在诊室、医技、药房等接受治疗、检查、化 验、取药等服务时,能够便捷结算。

第六条  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属于门诊预交金:

(一)在门急诊预约挂号时,患者预交的诊查费;

(二)口腔正畸、血液透析、康复理疗、中医治疗、化疗、 放疗、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按照疗程或阶段进行多次检查 或治疗,患者一次性预交的资金;

(三)单位或团体为个人体检预交的资金;

(四)实施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急诊手术前,患者在门 诊检查时预交的资金;

(五)门诊特殊疾病等在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政策报销的情 形,患者预交的资金。

第七条  对于急诊、急诊留观、门诊手术、急诊手术等情 形,以及老年人等确有门诊预交金需求的群体, 在患者自愿且 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可采取设置合理限额、提供便捷充值等措 施保留门诊预交金。

对有需要保留门诊预交金情形的医疗机构,要于 4 月底前 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地点所在区县) 备案,内容应 包括但不限于保留门诊预交金的情形、金额限定、保留的门诊 预交金如何清退以及与原存量资金的区分方式等。如有新增确 需保留的门诊预交金情形要及时进行重新备案。 医疗机构要确保对确需保留的情形实现“自愿存、随时退”,鼓励医疗机构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固定期限内自动退还。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要全面清查 3 月 31 日取消门诊预交金 工作之前存在的门诊预交金账户,梳理存量预交金规模、缴纳 途径及患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形成台账,分类做好清退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一键查询、一键退 款、一窗查办”,积极通过公众号、多媒体、公告栏、短信、 电话等多种渠道向患者告知清退措施与流程。门诊应设置专用 窗口及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可安排线上自助退款流程。

存量门诊预交金优先按照原渠道退回,确保每笔退款均有据 可依,避免错误或欺诈行为。清退过程中应与患者充分沟通, 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第九条  因患者联系不上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清 退的门诊预交金,需及时做好台账记录。

台账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账户余额等信息,并明确具体 经办人和联系方式。积极做好同本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妥 善处理长期无法清退的沉淀门诊预交金。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存量门诊预交金退费受理、审核、确认、 退款等全流程的监管,做好内部风险管控,严肃财经纪律,防 止退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第三章  住院预交金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简单易行、医患双方便于理解”的原则确定住院病种清单。住院病种清单制定时要有依据或共 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住院病种清单或者由 医疗机构自行确定,也可以参照本地执行的 DRG 分组方案、DIP 病种目录、疾病分类代码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等确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病种清单,结合既往 3 年 历史数据测算本机构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 费用,按“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费 用或者报销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住院患者参保类型划分为医保患者、 自费患者。 对于全公费、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保非实时结算患者,归为 自费患者类型。

第十三条  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统 一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

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或医保 支付标准的,分别测算住院预交金额度。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住院预 交金额度。

对于实行集中核算或无能力自主测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住院预交金额度。

第十五条  住院预交金可一次收取或者分多次收取,入院 时诊断明确的患者,在病种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多次收取总 额不能超过入院时诊断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

对于入院时无法确定医保身份的患者以及存在第三方纠纷 的患者,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后, 可按自费患者标准收取住院预交金。

对于病情复杂、诊断不明确的患者,可参照相似病种收取 预交金,或按诊疗过程分阶段、梯次多次收取至住院预交金额度。

对于住院期间因病情发展导致病种发生变化的患者,且住 院预交金额度增加的,可分阶段补收至新发病种的住院预交金 额度,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做好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标准及 流程的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病种、住院预交金额度(分 为医保患者、自费患者)。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确定常见病种,原则上将本机构上 一年度住院费用前50%或住院人次前50%的住院病种作为常见病种。

对于未公示的病种,要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在患者出院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 24 小时内结算。

医疗机构可通过配备移动结算设备推行“一站式结算”“床 旁结算”等便民措施,通过医院 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行线 上结算服务,实现住院费用的在线查询、结算、支付等功能。

医疗机构要保留窗口服务,满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住院费 用结算需求。

第四章  探索推广“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模式

第十八条  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 关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落实好政策帮扶对象“先诊疗后 付费”政策,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急救费 用,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信用就 医结算方式。

第五章  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足额结算拨付医保基 金,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 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通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药耗成本。加快推进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 保基金结算效率。

第六章  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于病情复杂、住院费用过高的患者,医疗 机构可以设置费用预警机制,对超出一定额度的费用及时提示, 落实费用清单制度,及时完成住院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动建立多部门协 作机制,联合医保部门推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 失信惩戒机制, 最大程度减少恶意逃费行为。加强与法院等部 门的协同联动, 建立健全多元化医疗费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医疗费纠纷快速处置,切实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负担。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从就医记录、费用结 算、履约情况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及 就医信用体系, 实现各医疗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限制失信人 享受无预交金服务。建立容错机制,对偶发未及时结算情况区 别对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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